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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弋珩-上海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照片展示

冯弋珩律师

  •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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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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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冯弋珩律师,冯弋珩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并获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从业以来专长银行与金融、不良资产、各类民商事诉讼执行等服务领域,常年为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金瓯、苏州资管等金融机构、浙江新吉奥集团、旭辉集团等大型实体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案专项代理服务。涉及领域包括不限于金融法,公司治理及公司诉讼,建材货款等购销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私募基金,住宅、商业地产及港口等特殊不动产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及破产管理。......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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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最高可以免多少税?技术合同的纠纷管辖权是哪里?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2日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导读]:   冯弋珩律师,上海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

  冯弋珩,上海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技术合同最高可以免多少税?

一、技术合同最高可以免多少税


1.减免增值税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四类技术合同中,开发和转让两类合同经认定登记,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的优惠。


2.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可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证明材料


4.可作为职称评价的证明材料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 万元或3 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 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


5.其他


一些地市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也出台了技术合同优惠政策,如广州市对购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在广州实现转化的广州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


二、技术合同的特点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对于技术合同的免税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合同的相关要素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是否符合减税的条件,还需要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来进行咨询了解,不同地区的规定是不同的。



技术合同的纠纷管辖权是哪里?

一、技术合同的纠纷管辖权是哪里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二、技术合同的特点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相关情况的认定,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发生矛盾纠纷的原因而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技术合同纠纷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处理,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需要从严来追究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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